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澳门大学的法律制度,并赋予澳门大学为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白主权。
第二条 性质及宗旨
一、澳门大学为一拥有本身的机关及财产的公法人。
二、澳门大学作为一所公立高等教育机构,致力于教学、研究以及推广文化、科学及技术。
第三条 总址及分校
一、澳门大学的总址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澳门大学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为实现其宗旨所需的分校或其它形式的代表处。
第四条 机关
一、澳门大学设置校监、校董会、校长及其它机关。
二、澳门大学的架构、各机关的组织、职权及运作由《澳门大学章程》订定。
三、澳门大学校监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第五条 监督实体
一、澳门大学的监督实体为行政长官。
二、监督实体行使本法律、其它适用法规及章程规定之权限。
第六条 章程及内部规章
一、《澳门大学章程》由校董会订定并由行政命令核准。
二、《澳门大学章程》就学术、纪律、行政、财政及财产等方面的制度作出规范。
三、澳门大学得制定内部规章以规范其管理和运作。
第七条 自主权
一、澳门大学享有学术自主权,得自行制定、规划及进行各项研究、科学及文化活动,并有权设立、组织安排、修改及撤销课程。
二、澳门大学享有纪律自主权,得依据相关规范对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其它人员以及学生所实施的违纪行为作出纪律处分;而该等人士有权按法律规定,就作出的纪律处分提起上诉。
三、澳门大学在适用的法例范围内行使行政自主权。
四、澳门大学享有财政及财产自主权,得按其所订定的标准,转移由政府所批予的预算中不同项目及章节中的款项;得根据适用法例处置其资产。
第八条 法律制度
一、澳门大学受本法律、澳门大学的章程及内部规章规范。
二、任何一般规定或特别规定,如与本法律所载的规定相抵触,以本法律为准,尤其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款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不适用于澳门大学。
三、澳门大学受适用于公法人的法例所规范,尤其是:
(一)《行政程序法典》关于公共管理活动的规定,包括当局权力的行使及公产管理的规定;
(二)自治机关及基金会的财政制度;
(三)有关工程、取得财货及劳务的开支制度;
(四)公共工程承揽合同的法律制度;
(五)公共职务不得兼任的制度;
(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中涉及行政性质的行为及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 财政收入
澳门大学的财政收入为:
(一)政府给予的拨款;
(二)自有财产或享有收益权财产的收入;
(三)学费收入;
(四)提供服务或出售出版物的收入;
(五)津贴、补贴、共同分享、捐赠、遗产及遗赠;
(六)转让本身资产的所得;
(七)储蓄利息;
(八)各年度滚存结余;
(九)费用、手续费及罚款;
(十)因进行活动而取得的,或按法律、合同或司法裁判而应该取得的其它收入。
第十条 税务豁免
澳门大学获豁免缴付与其签署的合同或参与的行为及与其活动收益有关的任何税项、费用或手续费。
第十一条 人员制度
一、私法劳动制度适用于澳门大学的人员。
二、澳门大学可制定其人员通则,该通则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三、澳门大学人员的报酬受对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定出的年报酬上限所约束,但校长、副校长及讲座教授的报酬除外。
四、澳门大学校长及副校长的报酬由行政长官订定,讲座教授的报酬由校董会订定。
第十二条 过渡制度
在新的章程生效日前,继续过渡适用经十二月六日第470799/M号训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及其它适用的法例。
第十三条 废止
废止九月十六日第50791/M号法令。
第十四条 生效
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曹其真
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长官何厚铧
(据http://ww.umac.mo/chi/unlvevslty-governance.html,最后访问于2011年2月20日。)
澳门大学章程
2006年4月19日公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名称及性质
一、澳门大学(以下简称“澳大”)为一所致力于教学、研究以及推广文化、科学及技术的公立高等教育机构。
二、澳大为一拥有本身的机关及财产的公法人,而作为一所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其享有学术、纪律、行政、财政及财产的自主权。
第二条 总址及分校
一、澳大的总址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大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为实现其宗旨所需的分校或其他形式的代表处。
第三条 原则
一、澳大坚守学术自由、平等、公正及公平的原则;自主及开放的精神以及获得信息、教育及文化的权利。
二、澳大致力促进不同民族、文化间的互相沟通及包容,并尊重学习、研究及其他表达文化的方式及鼓励多元化的路向。
第四条 使命及宗旨
一、澳大在人文、社会科学、科技及文化领域内以促进学术及教育为己任。
二、为达成此使命,澳大有如下宗旨:
(一)秉承澳大仁、义、礼、知、信的校训,以提供高等教育;
(二)促进学术研究;
(三)传播知识;
(四)促进文化、艺术、科学、科技的进步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及社会的发展;
(五)确保在道德、公民、文化及才能方面培养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所需的自由、具责任感、有素质、自主、主动及团结的公民;
(六)推动文化、康乐及体育活动;
(七)为共同保护文化遗产及环境作出贡献;
(八)推动提高澳大声誉的工作及活动;
(九)促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内或以外的其他同类型机构在文化、体育、科学及技术上的交流;
(十)为国际文化交流作出贡献,以强化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促进多元文化沟通的角色;
(十一)在教学活动的范围内,利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独特的历史背景,加强不同民族间的接触及合作。
三、澳大在开展教学活动的同时,应加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内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合作,以拓展多元化的研究空间。
四、澳大可设立或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内或以外的牟利或非牟利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但该等法人或组织所举办的活动须与澳大的宗旨及利益相符。
五、澳大得以肴偿或无偿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条 学位、名衔、文凭及证书
一、澳大颁授与其开办的课程相符的高等专科、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以及其他名衔、文凭及证书。
二、澳大有权颁授荣誉博士学位及其他荣誉名衔。
第六条 学术自主权
澳大在行使其学术自主权时,享有:
(一)制定、规划及进行研究以及其他科学活动及文化活动的自主权;
(二)制定其课程、科目大纲及学习计划的自主权,并须保障教学理念、理论及教学方式的多元化,藉以确保教学及学习的自由。
第七条 纪律自主权
根据《澳门大学人员通则》及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澳大对其人员及学生有纪律自主权。
第八条 行政、财政及财产自主权
一、澳大享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主权。
二、在行政自主权方面,澳大的领导机关一般有权作出行政行为,如行政行为损害了相对人在法律上应受保护的权益时,则该相对人可就该行政行为直接提起司法申诉。
三、在财政自主权方面,澳大可按其所订定的标准,转移由政府所批予的预算中不同项目及章节中的款项。
四、在财产自主权方面,澳大拥有由其资产、权利及义务所组成的本身财产,亦可管理为实现其宗旨而获给予的属澳门特别行政区财产的资产。
第九条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的配合
澳大所开展的活动须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所制定的教育、科学及文化政策,并在该等政策的制定及发展上给予协助。
第十条 标志、服式及礼仪
澳大采用自己的标志、服式及礼仪。
第二章 组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机关
澳大的机关为:
(一)校监;
(二)大学议庭;
(三)校董会;
(四)校长;
(五)教务委员会;
(六)财务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校监
第十二条 校监
澳大的校监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第十三条 职权
校监的职权如下:
(一)核准澳大的标志,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二)核准及颁授荣誉学位及其他荣誉名衔;
(三)主持所出席的各项由澳大举办的活动及仪式。
第三节 大学议庭
第十四条 定义及组成
一、大学议庭为澳大咨询机关。
一、学议庭的组成如下:
(一)校监,担任主席;
(二)由行政长官从社会贤达中委任的人士不少于二十名,任期最长为三年,可连任;
(三)校董会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及司库,任期与其作为校董会成员的任期相合;
(四)校长;
(五)各副校长;
(六)澳门大学校友会会员大会主席;
(七)澳门大学学生会会员大会主席。
三、上款(二)项所指的成员得以书面方式向行政长官请求终止其职务。
第十五 条职权
大掌议庭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澳大及校长年度报告;
(二)就澳大所提议程进行讨论;
(三)就澳大的总体方针及发展计划提供意见;
(四)就整体学术计划提供意见;
(五)推动为澳大发展筹募经费的活动;
(六)推动能提高澳大在社会上的声望的活动。
第十六条运作
一、大学议庭应透过载有会议日期及时间的主席召集书召开全体会议,且每学年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二、如大学议庭会议期间大学议庭主席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则由校董会主席、第一副主席或第二副主席依次代表大学议庭主席主持会议。
三、会议程序由大学议庭订定。
四、大学议庭秘书由校董会秘书长担任。
第四节 校董会
第一分节定义、组成、职权及运作
第十七条定义及组成
一、校董会为澳大最高合议机关,负责制定澳大的发展方针及监察其执行,并促进澳大与社会的联系。
二、校董会的组成如下:
(一)主席;
(二)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
(三)司库;
(四)校长;
(五)各副校长;
(六)学院院长两名,由各学院院长轮流担任,任期与其作为院长的定期委任任期相合,但以三年为限;出任的先后次序由各院长共同决定;
(七)教务委员会成员两名,由该机关全体会议选出,任期与其作为教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合,但以两年为限,并可连任;
(八)社会文化司司长代表;
(九)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主任;
(十)教育暨青年局局长;
(十一)财政局局长;
(十二)被公认为有成就的人士十四至十六名,由行政长官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内或以外的科学、经济、社会事务、教育及文化领域的人士中委任,任期最长为三年,并可连任;
(十三)澳门大学校友会理事会理事长;
(十四)澳门大学学生会干事会会长。
三、主席、副主席及司库由行政长官从上款(十二)项所指的人士中委任,主席的报酬由行政长官订定。
四、校董会秘书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由校董会主席委任。
五、校董会主席不在、缺席、因故不能视事或职位出缺时,由第一副主席或第二副主席依次代任。
六、如不能按上款的规定确保有关代任,则校董会可从第二款(十二)项所指的人士中选出校董会主席的代任人。
七、第二款(八)至(十一)项、(十三)及(十四)项的成员如缺席,其代表的实体或机关可委任另一代任人,并应将有关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校董会主席。
八、校董会下设的委员会为:
(一)常设委员会;
(二)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委员会;
(三)监察委员会。
第十八条职权
一、校董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通过澳大的总体方针及发展计划;
(二)通过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计划及财政计划;
(三)审议澳大的本身预算案,并呈交行政长官核准;
(四)审议澳大的补充预算案,并呈交行政长官核准;
(五)通过澳大的修改预算案,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六)通过银行账户的开立;
(七)审议管理账目,并呈交行政长官核准;
(八)审议澳大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并呈交行政长官核准;
(九)听取校长及教务委员会意见后,制定《澳门大学章程》及《澳门大学人员通则》的修改议案,并呈交行政长官核准;
(十)制定澳大人员报酬制度的修改议案,并呈交行政长官核准;
(十一)通过澳大各项规章,并予以公布;
(十二)向校监呈交澳大标志的修改建议;
(十三)向校监推荐颁授荣誉学位及其他荣誉名衔名单;
(十四)建议校董会成员的人选;
(十五)招聘及建议校长候选人;
(十六)在校长建议下任免副校长;
(十七)在校长建议下任免学院院长;
(十八)按照澳大长远发展需要及财政可行性.通过新课程的设立,并将
课程的学术与教学编排及学习计划以通告形式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十九)按照澳大长远发展需要及财政可行性,通过新基本学术单位及新独立学术单位的设立;
(二十)检讨及厘定澳大各项费用及手续费;
(二十一)接受给予澳大的各项津贴、捐赠、遗产及遗赠;
(二十二)批准有关动产及不动产的租赁或其他权利的设定,以及闲置
或不适合的财产的转让或销毁;
(二十三)对按明文规定向澳大提起的上诉作出决定。
二、校董会可将上款(三)至(六)项所指的职权授予常设委员会。
三、校董会可将上款(十三)至(十七)项、(二十)至(二十三)项所指的职权授予其属下委员会、校董会主席、司库、校长或财务管理委员会。
四、授权以书面方式作出,校董会可在授权书中发出具约束力的指引及指示。
五、校董会有权收回已授的职权,以及废止获授权者按一般规定而作出的行为。
第十九条运作
一、校董会应透过载有会议日期及时间的主席召集书召开全体会议,且每学年最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
二、出席校董会会议的最少法定人数须超过其成员总数的一半。
三、出席会议的校董会成员中如有人与会议须处理的某事项有利害关系,则该成员须于会议开始后立即说明在该事项上的利害关系;如主席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利害关系人在讨论该事项时回避。
四、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校董会可决定其会议程序。
五、身为澳门大学学生会干事会会长的校董会成员不得参与个别澳大工作人员的委任、晋升及个人事务的讨论,或参与考虑个别学生情况的讨论。
第二分节常设委员会
第二十条组成
一、常设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一)校董会主席,担任主席;
(二)校董会两名副主席及司库;
(三)校长;
(四)非澳大工作人员及非澳大学生代表的校董会成员两名,由校董会全体会议选出,任期与其作为校董会成员的任期相合,可连选。
二、常设委员会秘书由校董会秘书长担任,无投票权;秘书职务所需的支持由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职权
一、常设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在校董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履行校董会所授予的职权;
(二)应校长要求协助澳大处理非常事务;
(三)应三名或以上校董会成员要求处理校董会有关事务;
(四)应校董会属下其他委员会要求协助处理有关事务;
(五)就澳大发展计划与政府及社会人士保持密切联络;
(六)建议校董会属下其他委员会非当然成员的人选,并提交校董会全体会议通过;
(七)检讨《澳门大学人员通则》、内部规章及人事政策。
常设委员会的运作由内部规章订定。
第三分节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组成
一、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一)校董会第一副主席,担任主席;
(二)校董会主席;
(三)校董会第二副主席;
(四)校长及辅助学术事务的副校长;
(五)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六)项所指的两名校董会成员;
(六)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七)项所指的两名校董会成员;
(七)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八)至(十)项所指的其中一名校董会成员,由校董会全体会议选出,任期与其作为校董会成员的任期相合,可连选。
一、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委员会秘书由教务长担任,无投票权;秘书职务所需的支援由学务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职权
一、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订定颁授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的规则;
(二)接受教务委员会或校董会对颁授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人选的提名;
(三)向校董会呈交颁授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人选的建议,并提请校监核准。
二、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委员会的运作由内部规章订定。
四分节监察委员会
二十四条组成
一、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一)校董会主席,担任主席;
(二)校董会司库;
(三)财政局局长。
一、监察委员会秘书由校董会秘书长担任,无投票权;秘书职务所需的支持由行政部门负责。
二十五条职权
一、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跟进澳大的运作,并监察适用的法律及规章的遵守情况;
(二)审查会计账目及跟进预算的执行,并取得认为对跟进管理工作属必要的数据;
(三)审查及核对簿册、纪录及文件,并在认为需要或适宜时,核查任何种类的有价物;
(四)就校董会向其提出的所有事宜发表意见;
(五)就最后账目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提供意见;
(六)编制其活动的年度报告,并将之送交校董会。
一、监察委员会的运作由内部规章订定。
五分节临时委员会
二十六条临时委员会
一、校董会可为处理特定事务而设立临时性质的委员会。
二、临时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运作由校董会订定。
第六分节校董会主席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性质
一、校董会主席办公室是为校董会主席履行职责而提供技术辅助的架构。
二、上款所指办公室由校董会主席直接管辖。
三、行政部门向校董会主席办公室提供其运作所需的辅助。
第五节校长
第二十八条委任及代任
一、校长由校董会负责招聘及推荐,由行政长官委任。
二、校长的定期委任任期最长为五年,可续期。
三、校长不在、缺席、因故不能视事或职位出缺时,校董会可委任一名副校长作为代校长。
四、校董会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副校长辅助校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九条职权
一、校长是领导澳大校务及教务的最高机关,须向校董会负责。
二、校长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澳大;
(二)确保澳大的使命及宗旨得以履行;
(三)听取教务委员会及澳大其他机关意见后,制定澳大的总体方针及发展计划,并呈交校董会通过;
(四)制定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计划,并呈交校董会通过;
(五)制定澳大工作报告,并呈交校董会审议;
(六)主持教务委员会会议,并确保其决议顺利执行;
(七)主持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并确保其决议顺利执行;
(八)监督学术单位、学术辅助部门及行政部门的运作,并确保彼此间的协调;
(九)听取教务委员会及澳大其他机关意见后,向校董会呈交《澳门大学章程》及《澳门大学人员通则》的修改议案;
(十)制定澳大内部规章,并呈交校董会审议及通过;
(十一)制定并核准各项内部规条,尤其按《澳门大学人员通则》的规定为之;
(十二)就有关澳大标志的建议向校董会提供意见;
(十三)向校董会建议副校长及学院院长的委任;
(十四)任免独立学术单位主管、学术辅助部门主管及行政部门主管;
(十五)按《澳门大学人员通则》的规定,任免澳大的工作人员;
(十六)按《澳门大学人员通则》的规定,决定澳大工作人员的招聘、晋阶及晋升;
(十七)与同澳大宗旨相符的实体订立合作与交流协议;
(十八)行使法律所赋予或校董会所授予的其他职权,并就澳大应兴应革事宜向校董会提供意见;
(十九)决定所有与澳大正常运作有关的而未明确界定属于其他机关职权的各项事务。
三、校长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副校长。
四、校长亦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学术单位主管、学术辅助部门主管、行政部门主管或同等职位的人士,以便处理其领域内的专属事宜。
五、在不妨碍执行校长职权的情况下,校长可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
第三十条副校长
一、副校长辅助校长执行职务。
二、副校长的人数、职务范围及招聘程序由内部规章订定。
三、副校长由校长向校董会建议,并由校董会委任。
四、副校长的任期最长为五年,并可连任。
五、副校长职位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具体工作由校长订定;如订定的工作有所改动,须报校董会备案,并作出公布。
六、副校长不在、缺席、因故不能视事或职位出缺时,校长可指定基本学术单位主管或行政部门主管作为代任人。
七、副校长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学术单位主管、学术辅助部门主管、行政部门主管或同等职位的人士,以便处理其领域内的专属事宜。
八、在不妨碍执行副校长职权的情况下,副校长可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校务协调委员会
一、校务协调委员会协助校长处理及协调校务。
二、校务协调委员会的责任是确保在校长领导下澳大行政的有效协调。
三、校务协调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运作由内部规章订定。
第三十二条校长事务处
校长事务处由专门的技术人员组成,该事务处除辅助校长执行职务外,亦应向校董会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兼任及不得兼任
一、校长及副校长担任专职性的职务,不得为他人或以自由职业制度从事有报酬的公共或私人工作。
二、上款的规定不包括执行获行政长官批准的公共利益职务。
第六节教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定义
教务委员会是澳大的最高学术事务机关,指导澳大的教学及研究工作,以确保学术的高水平及严谨性。
第三十五条组成
一、教务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一)校长,担任主席;
(二)各副校长,并由辅助学术事务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
(三)各学院院长;
(四)主要独立学术单位主管;
(五)教务长及其他主要学术辅助部门主管;
(六)各学院的教学人员代表;
(七)学生代表。
二、教务委员会秘书由教务长担任。
三、第一款(四)至(七)项所指的教务委员会成员的具体组成由内部规章订定。
第三十六条职权
一、教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就澳大的总体学术方针及澳大使命向校董会提出建议;
(二)制定澳大年度及多年度教学计划,并呈交校董会通过;
(三)核准基本学术单位及独立学术单位的合并、更改或撤销;
(四)核准学术单位内部的教学或研究单位的设立、合并、更改或撤销;
(五)核准澳大所开办的课程的组织安排、修改及撤销;
(六)向校董会建议新课程、新基本学术单位及新独立学术单位的设立;
(七)向校董会建议荣誉学位及其他荣誉名衔的颁授;
(八)制定并检讨入读澳大所开办的课程的特定条件,确保各学术单位有适当及相若的入学标准;
(九)核准各学术单位所建议的校外典试委员会的名单;
(十)核准评估本科水平的标准及有关的毕业标准;确保各学术单位的建议符合澳大一般的学术水平,并将有关建议送交校董会备案;
(十一)核准各学术单位所建议的硕士、博士及其他学术资格的典试委员会的成立准则及组成,以确保澳大颁授高等学位水平的一致性及严谨性;
(十二)订定在各学术领域内开办博士学位的必需条件;
(十三)促进教学、学习及研究工作的发展;
(十四)向校监建议有助校董会有效运作的措施;
(十五)就有关《澳门大学章程》及澳大各内部规章的修改议案提供意见;
(十六)按第十七条第二款(七)项的规定,选出作为校董会成员的代表;
(十七)按内部规章的规定对澳大学生行使纪律惩戒权;
(十八)按规章规定对学生停学事宜的上诉作出决定;
(十九)审议并核准各学术单位所建议的准毕业生名单及学位的颁授;
(二十)行使法律所赋予及校董会所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款有关非学位校外课程的设立、修改、撤销、入学及毕业标准,可由具相关职权的单位按规定核准。
三、教务委员会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其属下的委员会。
四、教务委员会属下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运作由内部规章订定。
第三十七条运作
教务委员会的运作由内部规章订定。
第七节财务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定义及组成
一、财务管理委员会为澳大的财务执行机关。
二、财务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一)校长,担任主席;
(二)各副校长。
三、财务管理委员会秘书由财务部主管担任,无投票权。
三十九条职权
财务管理委员会的责任是确保澳大的财政及财产的管理,主要职权如下:
(一)设立及保持会计监管制度,使澳大的财政及财产状况能适时得到准确完整的反映;
(二)制定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财政计划,并呈交校董会审议及通过;
(三)制定澳大的本身预算案及补充预算案,并呈交校董会审议;
(四)制定澳大的修改预算案,并呈交校董会通过;
(五)制定财务报告及管理账目,并呈交校董会审议;
(六)向财政局申请登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的拨款金额;
(七)收取澳大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库房出纳职能的代理银行存取该等款项;
(八)按适用的法律规定核准开支;
(九)核准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使用澳大的设施及设备;
(十)按职权依法签署财务、买卖及租赁协议;
(十一)按校董会授予的职权并根据法律规定,接受给予澳大的各项津贴、捐赠、遗产及遗赠;
(十二)按校董会授予的职权依法批准动产及不动产的租赁或其他权利的设定,以及闲置或不适合的财产的转让或销毁;
(十三)管理澳大的财产且监督其运用及保养,并确保动产及不动产的列表及其登记数据的编制及经常更新;
(十四)定期审查备用资金及存款,查核会计及出纳的账目纪录,审核财政支出。
第四十条运作
一、财务管理委员会每周举行平常会议一次,决议必须在全部成员或其代任人出席的情况下,以其成员的大多数票通过,若票数相等时,主席可作最后决定;有需要时,可举行特别会议。
二、听取校董会意见后,财务管理委员会可将部分职权授予其中一名或多名成员、学术单位主管、学术辅助部门主管、行政部门主管或同等职位的人士。
三、学术单位主管、学术辅助部门主管、行政部门主管或澳大机关的其他成员或职位据位人均可被邀列席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第三章学术单位、学术辅助部门及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学术单位
一、各学院为澳大的基本学术单位,由相关的学院院长领导。
二、各学院均设有学术委员会。
三、澳大除可设立基本学术单位外,亦可按发展需要设立独立学术单位。
四、学术单位的设立由教务委员会建议,并由校董会决定。
五、学术单位内部的教学及研究单位的设立、更改或撤销,由有关学术单位建议,交教务委员会核准。
六、学术单位在研究及教学上应遵守学术自由原则。
七、各基本学术单位及各独立学术单位分别由一名院长及一名独立学术单位主管领导。
八、学术单位及学术委员会的名称、组成、职权及运作由内部规章订定。
第四十二条学术辅助部门
一、澳大可按需要设立学术辅助部门及其附属单位。
二、学术辅助部门及其附属单位的设立,主要是为管理澳大学习过程的编配,满足校园内教、研、学方面的数据搜集、信息传递与教育科技的需要,以及协助学术交流、学术出版与学生活动的工作。
三、各学术辅助部门由一名部门主管领导。
四、学术辅助部门的各附属单位由一名附属单位主管领导。
五、第一款所指的学术辅助部门及其附属单位的名称、组成、职权及运作由内部规章订定。
第四十三条行政部门
一、澳大可按需要设立分别等同于厅级及处级的行政部门及其附属单位。
二、行政部门及其附属单位负责为澳大的教学及研究活动提供行政辅助,尤其是人力资源、财务及财产、校园设施方面的管理,并为澳大的发展提供必需的支持。
三、各行政部门由一名部门主管领导。
四、行政部门的各附属单位由一名附属单位主管领导。
五、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门及其附属单位的名称、组成、职权及运作由内部规章订定。
第四章人员
第四十四条人员制度
一、澳大的所有工作人员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私法劳动制度及《澳门大学人员通则》约束。
二、《澳门大学人员通则》订定澳大与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该通则经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后实施。
三、《澳门大学人员通则》及其修改,以及作为补充及对外产生效力的内部规章均应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四、所有澳大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均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由校长代表澳大签订,但校长及各副校长的合同则分别由行政长官及校董会主席签订。
第五章财政及财产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管理模式
澳大的财政及财产管理须严格遵循其管理原则,并采用下列模式:
(一)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计划及财政计划;
(二)年度预算;
(三)最后账目及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预算
一、澳大的本身预算案透过行政长官批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二、澳大拨款款项的转移必须取决于校董会的通过。
第四十七条整体款项
一、校董会主席每年将拟登录于澳大本身预算内用作支付其办公室负担的整体款项通知校长。
上款所指的整体款项,须经按经济分类的适当项目预先分配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条收入
澳大的收入为:
(一)政府给予的拨款;
(二)自有财产或享有收益权财产的收入;
(三)学费收入;
(四)提供服务或出售出版物的收入;
(五)津贴、补贴、共同分享、捐赠、遗产及遗赠;
(六)出售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收入;
(七)储蓄利息;
(八)各年度滚存结余;
(九)费用、手续费及罚款;
(十)因进行活动而取得的,或按法律、合同或司法裁判而应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开支
澳大的开支为:
(一)与其运作有关的开支,尤其在人员、资产及劳务的取得、转移、其他经常开支及资本开支方面的负担;
(二)履行获赋予或将获赋予的职责引致的其他开支;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五十条开支的作出
一、在作出开支方面,财务管理委员会拥有由法律赋予自治机关及基金会的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本身职权,以及由行政长官批示授予的职权。
二为使用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而给予的整体款项来作出开支,财务管理委员会在其本身职权范围内将有关职权授予校董会主席。
三、为上款的效力,澳大以内部规章订定日常管理行为的类别。
第五十一条财产
澳大的财产是由履行其职责时所收到或取得的所有资产、权利及义务所组成,澳大亦可管理为实现其宗旨而获给予的属澳门特别行政区财产的资产。
第五十二条特别制度
在第1/2006号法律第七条第四款赋予的财政及财产自主权方面,本章程的规定对于自治机关及基金会的财政制度而言属特别制度。
第六章最后规定
第五十三条细则性规定
一、澳大按照本章程及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制定及通过其内部规章及内部规条。
二、补充本章程所需的内部规章由校长制定,并提交校董会通过。
三、执行内部规章所需的内部规条由校长核准,并提交校董会备案。
四、内部规章及内部规条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十四条规章的公布
一、上条所指的规章须由校董会全体会议议决通过,并应将对外产生效力的规章以通告形式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二、校董会应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计九十日内公布下列规章:
(一)关于澳大组织架构的规章;
(二)关于学生纪律事宜的规章;
(三)根据高等教育制度所制定的关于澳大所开设课程的运作、学生报名及注册以及学生学业纪录的规章;
(四)根据高等教育制度所制定的关于学生转校、学分转移以及学科修读豁免的规章;
(五)关于毕业典礼的规章;
(六)关于澳大学位颁授的规章。
第五十五条澳大名称及标志的使用
一、澳大具有使用其名称及标志的专有权。
二、如无澳大书面许可,任何组织、团体、商业场所或个人:
(一)不得声称或装作是澳大或其分校,或与澳大有任何关连,以误导他人相信其身分;
(二)不得使用“澳门大学”或类似“澳门大学”的称号或标志,以误导他人相信其身分,使他人误认其为澳大的分校或与澳大有任何关连。
三、如违反上款规定,违法者须负纪律或行政责任,但不影响可能须负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出庭的代表
代表澳大出庭者,须为校长或其指派的代表。